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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社会迈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资源,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推动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然而,人们在享受信息科技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也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垃圾短信、诈骗电话等等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使用、泄露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这种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会给个人带来身心的伤害,更会导致公司企业名誉受损,业绩受创。在我国,虽然《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零散地分布在各部法律之中,并且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然后,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商品化是必然趋势,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是政府制定经济方针、商家制定营销策略的一种有效手段。那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底线到底在何处?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法律应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应该如何制定一部及时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面对这些问题,笔者将从四个章节出发给出一些自己的思考。第一章介绍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侵权现状。在本章中,笔者对文中涉及的概念做了分析,介绍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的区分。并且例举了我国个人信息的侵权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并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刻不容缓。第二章介绍了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及权利冲突。介绍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说”、“所有权说”、“隐私权说”,提出了信息化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所独具的新型权能——个人信息权,并提出了信息化时代新的权利冲突。第三章介绍了各国及国际组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分为国家和国际组织两类,国家部分为美国和德国,国际组织为欧盟。主要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综合立法”模式。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立法建议。笔者通过分析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之处,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监督机构等方面做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