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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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日益深化,国际环境犯罪也日趋猖獗。近几十年来,国际环境犯罪持续增长使全球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加深。同时,国际环境犯罪的增长也进一步加深了对人类整体环境权益的侵害。因此,环境问题已成为21世纪全球关注的焦点。国际环境犯罪的防治成为国际犯罪研究领域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加强环境立法,运用刑法惩治与预防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关注重点。笔者认为,对于国际环境犯罪来说,预防是比惩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立法更应重视和关注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国际环境犯罪的防治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就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国际环境犯罪的范围、国际环境犯罪的危害、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研究的意义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国际环境犯罪防治问题研究的展开有清晰地进路。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环境犯罪概念的研究尚未统一认识,有关国际刑法组织和国内外刑法学者只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国际环境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因而,在现阶段研究和完善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并进一步在国际文件中确立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是该领域重要任务之一。笔者赞同并将以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曾在其《国际刑法典及国际刑事法庭草案》中,对国际环境犯罪的界定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讨论国际环境犯罪的概念及防治问题。同时将国际环境犯罪的范围限定在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对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应这样表述: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自然资源或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且后果严重,违反了一国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侵犯了相关国家的环境权,依法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第二章主要讨论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立法前提。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世界各国已经普遍意识到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的现实危害与潜在危机,环境犯罪不但破坏本国的生态系统,而且殃及其他国家乃至危及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对预防和惩治国际环境犯罪给予了比以往更多的重视,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和相关法律性文件遏制国际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刑法学协会、欧洲理事会等国际性组织在国际环境犯罪防治方面也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社会对国际环境犯罪的惩治。目前,在国际立法中尚无强制性的国际公约对国际环境犯罪进行规制,是有效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最大弱点。第三章主要考察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实践基础。近年来,国际环境犯罪出现了新的趋势,破坏臭氧物质的非法贸易的出现就是其中一种,这种非法贸易的最新表现形式是出现了买卖氢氯氟烃的非法行为,此种行为会使国际环境犯罪愈演愈烈,客观上也更加凸显国际环境犯罪的危害性日趋复杂。同时,这种新趋势又对国际环境犯罪的防治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国际环境问题逐渐政治化、经济化,各国把外交重点也逐渐转向环境外交。各国都普遍加强了对全球环境问题管理的职能,扩大环境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逐步增加环保机构资金预算。由于环境问题波及范围广,需要对此类跨越国界及危害人类权益的犯罪进行惩治,就必须加强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协调与通力合作。所以,近些年来,国际社会成员陆续通过本国国内环境立法或者签署条约等加强地区及全球性协作,抵制环境犯罪。第四章探讨了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的策略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国际环境犯罪防治应遵循以保护环境权为宗旨的环境权优先原则、以防治污染为目的的综合治理原则、以维护生态平衡为目标的生态化原则,从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社会对策和法律对策两个方面入手:就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社会对策而言,应建立全球环境基金机制、设立常设性环保协调机构、开展地域性的环境保护管理项目、建立对公众的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相关执法机关的协作、加强环境税收。就防治国际环境犯罪的法律对策而言,应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机制、继续深化与协调区际合作、强化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的执法力度、制定控制非法贸易的新规范、强化《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和监督。同时,国际组织作为超国家机构应起到积极的协调作用,使各国在行动上保持沟通。第五章在国际环境犯罪防治的视角下,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中对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在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与之前的立法相比较已经开始完善。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四)》中,也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对于环境造成危害的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章节中也做了介绍。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分别对“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进行了修订。此次关于环境犯罪的修订,体现了适度降低犯罪构成标准,从而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对环境犯罪的有效打击的思路。不但适度拓展了环境犯罪的适用范围类型,降低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而且增强了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犯罪在刑事立法上的规定已然大踏步地向前推进,从而也反映出我们国家通过使用刑事手段惩处环境犯罪,进而保护环境资源的决心。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的刑事立法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基础薄、起步晚,同时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另外,现实存在的环境损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紧张关系又为我们提出了挑战。所以,我们应针对我国防治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环境犯罪的涵盖范围相对狭窄、环境犯罪行为类型设定相对简单、立法形式单一化、环境犯罪行为体系设置不规范等不足,拓展环境犯罪的涵盖范围、设置有层次性的环境犯罪行为类型、强调立法形式的多样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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