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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作为思想的载体,在人类文明史上起着重要作用。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它的实现状况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状况。论文提出,应加强出版立法,提升现有的出版立法层级,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规制,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权限过多过大的局面,防止权力滥用,破除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不当限制,废除出版管理中的繁琐手续,切实保障公民出版自由的实现。论文认为,出版立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出版领域的进步可以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出版立法可以成为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杠杆。 出版自由的充分实现,可以为进一步的改革凝聚社会共识,成为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可靠力量。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出版管理面临挑战,传统的出版管理手段已经难以对新兴的出版形式进行内容上的有效管理。同时,出版作为思想的物质载体,反映和体现着言论自由实现的状况,出版也是民意表达的窗口和宣泄渠道。因此,必须重视出版立法工作,使出版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使民意有一个畅通的表达渠道,并形成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 论文首先阐述了出版的内涵、形式、性质和功能,论证了出版立法的法理基础。然后,从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出版的法律开始,详细梳理了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及其管理规定,勾勒了我国出版立法历史变迁的轨迹,并对当下的出版法规、管理理念和措施进行了考察,对国外的出版立法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论文分析了我国出版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出版立法面临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论文认为,如何对出版审查制度进行改革,是当前我国出版立法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也是出版立法的焦点问题。论文对我国现存的出版审查机制作了深入分析,详细分析和阐述了年度选题计划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专项选题报批制度,重点分析了这些隐性出版审查制度存在的原因、实行状况和利弊得失,提出了解决当前出版审查问题的立法建议,主要是:缩小出版审查的范围;明确出版审查的标准;规定合理的出版物禁载事项;将当前存在的强制性出版审查改为自愿审查模式;扩大出版行业协会的职能,建立出版业编辑审查专家委员会制度;加强出版单位编辑的审查把关职能,并以此替代目前由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查功能;等等。论文认为,鉴于出版物事后追惩制度的存在,在出版单位只要造成不良后果,即将面临处罚的威慑下,出版前的自愿审查机制应该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制度设计,既可以避免审查制度的取消对国家和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也可以消除国外对我国出版制度的攻击,同时也便于作者的理解和配合。另外,论文提出,在对出版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实行司法终局裁判制度。 论文构建了我国出版立法的总体框架,提出了出版立法的基本原则,指出出版立法应秉持先进的立法理念,本着更好地保障公民出版自由的立法精神,以保障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得到落实。为此,应当放宽出版市场的准入,开放集体和个人进入出版业的上游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淡化出版立法的监管色彩,加强行政机关在保障出版自由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