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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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没有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无法得知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公司担保对商事行为双方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东收益也有显著作用。公司担保的价值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如何防范和杜绝公司对外担保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避免公司滥用对外担保,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自省高院以下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采取这样一种裁判思维。先认定公司存在违规的对外担保事实,而后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判断其规范性质,推导出该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完全取决于主审法院如何认定该条款的规范性质。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又引发出其他问题。《公司法》第16条规范属性的不同会导致担保合同有无效力。第三人是否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与实施,公司决议行为的法律属性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但在讨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效力时,仍应合理界定公司决议行为的规范属性与效力范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笔者从实证的角度,收集公司对外担保案例,并结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立法意旨和条文性质对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通过比较学界中不同学者针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归纳出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阐释相关法条的适用。例如:公司法第16条和合同法第50条的协调、民法总则中的法定代表人的性质及权限等。分析国外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并予以借鉴。针对我国现行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运用比较法,借鉴国外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九民纪要》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文章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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