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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捐是近代中国对娼妓和乐户营业收入课捐的总称,出现于清末地方的财政改革中。作为一种地方财政的临时挹注,各地以妓捐、乐户捐和执照费为主,亦有地区征收营业捐、娱乐捐或花筵捐。同时,政府基于“寓禁于徵”名目抽收花捐,实行“化私为公,寓禁于管”的治娼政策。故花捐的财政改革总体上寓于地域经济之中,但也会因娼妓禁政等因素而发生变轨。本文以近代花捐改革为线索,着重探讨苏州社会经济的结构过程。1896年《马关条约》订立后,苏州开始自筹巡警、马路等开埠经费,又逢日本要求设立专管租界以专利源,官府为此挪用西方制度,设商务局征收妓捐,并积极筹划城外娼区,发展商业,以便地方分割日人专利。而后在清末新政中,该项捐款移解苏州警厅,并通过“征娼”筹款,藉由“巡警”改制,开启了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重组过程,但官权难以在地方权势中下向扩张,而妓捐私收现象也一直存在。迄至1920年,妓捐捐务改归地方人士自办,苏州工巡捐局成立,其改组每每遭遇官权掣肘,又因妓捐係属商埠特捐,城内外市民公社在统一市政收支上发生分歧,导致捐务停顿,路政废弛。1928年苏州实施娼禁,妓捐停征,同时马路商民倡建民生社,歌女纳捐领照,以此拓宽娼业的合法空间,可由于官方界定的缺失,娼业内部纠纷大量产生,遂使苏州政府于1935年恢复公娼。而这时,南京国民政府遂已成为统治全中国的中央政府,并开始对地方财政进行整理。1927年局票实贴印花即是一例,而在1934年苛细杂捐的废除中,妓业的相关捐税被改制以抵补地方财政。“旧税未除,新税难征”,中央的税务行政仍旧难及于地方,且重叠式的税负亦使政商关系恶性发展。废苛尚在进行,始于1932年的苏州献金运动,国民政府将救国捐税向娱乐业摊派,其中妓业演剧筹款,踊跃捐输,民间团体则在推进捐募的法制改革以期减附免税。在1940年代的苏州,筵席及娱乐税停征附加,提高税率,专向顾客饮食及娱乐消费行为课税,并由经营单位代扣代缴,但以军警及公务人员主体的权贵却抗捐寻租,借机牟利,使税负大都转嫁,可从其税率来见这一时期的妓业税负。此外,在经历杂捐整理和公娼恢复后,花捐由属于县政府的捐款征收处统一征收,吴县政府又通过县金库制度建立起对花捐的预算,例如娼妓禁政中的违警罚金是花捐专款专用于警政的证据,后几经改良,从警察机关自收自支到县政府统收统支,实质上形成了警察权与财政权的分野。但改良并不彻底,苏州于1935年开办公娼,并通过检妓等手段创建娼妓群体的统计资料,费用和人数则是检治失效的重要原因,而娼妓检验长期寓于警政之中,即使20世纪40年代以来,卫政与警政分离,形成独立预算,娼妓健康检验费仍由警察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