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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系统是一款应用于移动电子设备的智能操作系统,它由美国Google公司研发并推广,因其开源、免费、功能强大等特点而流行于世。作为计算机软件,Android系统受著作权法、专利法的保护;作为开源软件,Android系统遵循开源软件许可证的规则。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客观表达。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焦点,这在美国Oracle(甲骨文)公司诉Google公司Android系统侵权案中有鲜明的体现,非营利性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宗旨。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具有强制性,这与表达自由的人权理念相冲突。著作权与表达自由都有法律上的渊源,然而不同的位阶、不同的角度使两者相互对立。对此,需要从人权角度出发,在具体案件中平衡著作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著作权保护着重于表达,专利权保护着重于构思。相同的构思可以呈现不同的表达,著作权保护了表象,却忽略了本质,专利权的保护更具根源性。Android系统的开放性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生命力,但开放的产品容易存在专利侵权风险,而且作为Android系统的主导者,Google公司自身专利储备短缺,Android系统已然危机四伏。在专利权利法律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相结合,划定了Android系统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专利权利与非专利权利的界限,同时也成为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同阵营联盟对抗,充实Android系统阵营的专利库,法律手段与商业手段相结合,这在专利博弈的过程中可以很好的保护Android系统。“开源”是获取源代码、自由演绎、自由发布、无差别共享等理念的集合,但“开源”定义没有体现免费的要求,开源也不仅仅意味着能够获取源代码。Android系统在实体上符合开源软件的定义,并在实践上严格履行了开源的要求,Android系统是一款开源软件。作为开源软件,开源软件许可证对Android系统意义非凡。著作权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是开源软件许可证得以存在的法律基础,为了保证源程序的开放,开源软件许可证的诞生同样显得很有必要。由于开源软件可以自由使用,所以只有在开源软件被修改时或者再发布时,开源软件许可证才显现出其价值;由于大多数开源软件是免费提供使用的,所以开源软件许可证都有一般性的无担保条款。有关开源软件许可证的选择,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version2的Copyleft(著佐权)条款能够保证Android系统开源的彻底性及传承性,然而Google公司采用Apache License, Version2.0作为Android系统(除内核以外)的主要许可证,这是把Android系统看作一种自由的选择,认为应当是推动而不是强迫所有人加入到Android系统开源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