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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国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发生隐私利益受到侵害时,采用名誉权或者一般人格权的形式予以救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利的。 在当前互联网领域,技术与手段的不断发展对隐私权的保护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计算机、互联网所营造的现代信息社会中,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并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作为个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禁止在网络上泄漏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含的主要内容。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功能的完善,网络环境下侵害个人隐私的情况十分严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侵权方式:非法获取、利用他人资料,其中包括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网络黑客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专门的网络窥视业务从事者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擅自在网上公布、宣扬他人隐私;侵害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通讯。 传统隐私权在向网络领域延伸,并增加新的实体内容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同于现实环境中隐私权的特点。基于网络的技术性特点,在网络上搜集、加工、利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变得相当容易,这些信息可以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用于商业等目的。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期望,不仅希望获得传统的心灵安宁和独处的自由,还希望获得自己隐私的经济利益。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因为“隐私市场”的需求,而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兼有的复合型特征。对于这种经济价值的认识,使得网络上侵害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不绝于耳,国家等传统侵害主体已然不是网络用户最大的威胁者,各种网站、网络窥视业务从事者、黑客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构成了极大的危险。原本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隐私权,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她人,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为网站等主体的侵害,使得网络用户丧失了期望的经济利益,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还给网络用户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除了关注传统隐私权保护人格尊严、私人生活安宁的价值外,基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也关注隐私权的经济价值属性。隐私权人通过行使隐私权,不仅可以获得精神安宁,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经济价值功能的突出,使得对于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需求与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加深,需要进行合理的衡量。 对于中国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状况而言,我们缺乏隐私权保护的文化和法律基础,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网络隐私权法,以维护人们在网络环境下应有的隐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