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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中国已经被实践过数千年,因此被誉为“东方经验”。其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理念区别于诉讼,因其高效、便捷的方式,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息诉止争中的独特作用,在缓解法院办案压力,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方面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在人民群众中广受青睐。法院调解作为结案方式之一,正是在调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法院调解采用的“调审合一”模式,将审判和调解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混合在一个程序中,势必会导致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审判功能的萎缩,使各自所具有的独特价值无法发挥。此外,法院调解还具有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受限、效益价值低下以及调解员和审判员双重身份等固有缺陷的困扰,使得法院调解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阻碍调解制度的发展完善。特邀调解制度是在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将确定的委托调解和实践中已有的委派调解进行整合,于2016年7月1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月15日也从制度层面完善了委派调解机制,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满足了当事人多远解纷需求。特邀调解的出现是必然的,不仅能丰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更重要的是其能弥补法院调解的缺陷,符合调解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为什么要推行特邀调解正是本文研究的内容。除绪论、参考文献、致谢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调解制度的法理阐释”。本部分主要研究了调解的相关理论基础,这为深入分析和探讨特邀调解制度为什么是对调解制度的回归确立了理论基础。关于调解,文章通过和诉讼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调解是一种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是私法性质的调解制度。经过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发展完善,公众间的矛盾呈现多样化,从而促使了调解的种类呈现多元化,基于此文章对基本的三种调解类型进行了一一介绍。同时,文章梳理了调解所应具备的价值和基本原则。面对多元化的社会,文章认为正是由于调解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调解才能够被普通民众所接受、所运用。第二部分是“法院调解:调解之异化”。首先简要地介绍了法院调解,通过对我国学术界不同的观点进行梳理,认为法院调解是审判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双重组合,其次从法院调解的立法现状和实际运行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文章认为主要的原因正是“调审结合”,即法官施压,以调压判、久拖不决的情况频繁出现,法官和调解员的双重身份,以及经济成本和伦理成本过高等。最后重点分析论证了法院调解是与调解价值和调解基本原则相背离,得出法院调解是调解异化的结果。第三部分是“特邀调解:调解之回归”。由于特邀调解制度是一项较新的调解制度,文章首先进行了特邀调解制度的相关法理阐释,接着通过和诉讼外的人民调解和诉讼内的法院调解进行区别以及特邀调解的积极作用进行阐述,为分析特邀调解是调解制度的回归奠定了基础。从自由价值、效益价值、公正价值三个方面指出特邀调解弥补了法院调解的固有缺陷,是“调审分离”的实际践行,也说明特邀调解制度与调解制度的本质相契合。同时,从特邀调解的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合理原则、保密原则来分析特邀调解制度是对调解基本原则的回归。最后,笔者从明晰特邀调解制度的范围、做好特邀调解和诉讼程序的衔接、监管特邀调解的运行三个方面来提出发展完善特邀调解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