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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陆法系完全补偿原则指导下的补偿性损害赔偿相比较,惩罚性损害赔偿所追求的目的并不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而是对被告人的特定行为进行惩罚,并以此预防相似行为的再度发生。该责任承担方式以惩罚和预防作为主要目的和功能。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运行状况,通过对两国的经验事实以及理论成果的研究,提炼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客观运行规律,并以两国的状况为借鉴,检视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之现状,并以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构想。文章主题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美、德惩罚性损害赔偿理论基础比较研究”。该部分是全文的基础所在,通过对于美、德两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历史沿革以及理论基础的差异进行比较,阐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指出了两国对于公私法划分理论的不同态度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两国呈现出不同发展路线的主因。第二部分:“美、德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比较研究”,该部分通过对两国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差异的比较研究,探讨了惩罚性损害赔偿所具备的功能以及其所追求的目的,并总结了惩罚性损害赔偿所适用的领域以及其所针对的不法行为的特征。第三部分:“美、德惩罚性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比较研究”。惩罚性损害赔偿最终是通过其数额的大小而为社会公众所感知的。在计算数额时,所应考量的因素以及如何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乃充分发挥惩罚性损害赔偿功能的重要一环。该部分通过比较研究,归纳出在决定数额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第四部分:“美、德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启示”。该部分对前文进行总结,并运用前文所作的比较研究,论证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并检视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完善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