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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在产品种类的开发设计上以及在整体发行规模上都发展迅猛。各类银行理财产品内在多种法律关系杂糅,看似乱象丛生,但是剖开银行理财产品的外观,透析内在法律属性则可以看到银行理财产品内在具有一种证券属性,属于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由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出发,分析围绕银行理财产品出现的一系列现实纷争,可知现行机构监管模式是这些问题的根源,其对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模式上的转型升级,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的理念,重构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模式。 本文分四章,第一章提出相关问题,第二章与第三章构成问题的分析,第四章是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具体来说,第一章主要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引发的诉讼纠纷,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本质归属以及监管模式选择的问题。第二章由三个部分论证银行理财产品的证券性质。首先由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现行证券概念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法对证券的认定,提出证券的应然界定。同时,归纳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要素。最后,对应证券的应然界定,提出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属性的法律本质。紧接着,第三章分析我国机构监管模式在金融监管环境中的缺陷。提出机构监管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五个方面的弊端。第四章,通过对功能监管模式的阐释,分析功能监管模式对于机构监管模式弊端的突破。最后对我国功能监管模式的具体制度安排提出,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建立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重新定位《信托法》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