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民法领域,合同之债是一种最主要的债,合同关系也是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处理涉及合同问题的纠纷时,人们通常都要受一个非常突出的基础性的合同理论的影响和支配,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理论。然而,当资本主义进入现代市场经济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的空前繁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时如果仍然严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势必影响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合同动态中的实现。为了适应现实交易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理论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况。
本文首先以合同相对性规则为契入点,以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的理论和各国实践为发展脉络,从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及政策分析法四个角度阐述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产生的合理性,进而又从合同第三人的角度,对第三人享有的合同权利,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性质、基础及依据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明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德国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法国的最终买受人直接诉权制度和美国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属于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的常见情形,第三人侵害债权、债的转让、代理、第三人给付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属于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的常见情形;最后,站在中国立法的角度,尝试着对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的制度作出具体的评析,并进一步提出了以下四项立法建议:在合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法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设立具有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及放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从而使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保持一种良性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