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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人类道德的永恒追求。它既是一种伦理原则,同样也是一种道德目标。在伦理思想史上,对于正义的种种认识形成了伦理学中的各个派别。其中比较重要的两种观点就是着眼于行为过程的程序正义与着眼于行为效果的结果正义。笔者认为,在现代性的多元文化中,程序正义在道德上更具有价值优先性,因此,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提出,形成与发展等角度论证程序正义的伦理基础与现实的意义,以期对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想启示。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出现在13世纪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从其产生来看,属于法哲学范畴,然而,本文将从伦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罗尔斯、哈贝马斯的哲学观点,提出了程序正义所蕴涵的道德哲学内容,而且作为人们在现实生活,特别是现实政治生活中进行道德评判的重要标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有力保障,而且程序正义还将作为社会正义的一个前提存在。人们只有首先在程序中符合正义的标准,才能够确立起有稳固伦理基础的社会正义。其次,在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如果要避免道德上的价值相对主义,也必须从程序的角度出发。由于人们个性的发展,其追求的现实结果有很大差异,因此,在人们追求正义的过程中要做到道义论与目的论的统一,从而形成具有普遍化的道德准则。最后,就现实实践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以及自尊的实现也需要程序正义的支持。它最大程度的排除了主观因素对道德正义的影响,从而能够更好的在道德实践中能够实现正义的追求。综上所述,程序正义的作用不仅仅发挥在法律领域,而且是作为法律乃至社会伦理原则的一个重要根基。在笔者看来,只有确立起程序正义的准则才能切近于正义的要求。而且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程序正义由于更符合于人类自身的理性与道德意志,因此,它也更容易内化为人类的道德自觉,从而凸现人性的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