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2]P4第十四条对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作了如下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2]P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习读本》(以下简称《学习读本》)的解释:“公共设施包括: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2]P83因此,公共场所设施用字,则指如前所列的标志和名称用字,加上招牌、广告、标语等用字,本文统称为公共场所用字。本次调查和分析的依据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石家庄市24县(市、区)公共场所用字问题的调查”。从调查的背景、对象和范围、方法和要求几方面写了调查的组织,从不规范字的字形字体、使用区域和使用对象等角度写了调查的结果。第二章从使用对象的心理和文化水平、大陆汉字字形规范和工具书的欠缺、注册商标的负面影响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配合等方面,分析了“石家庄市24县(市、区)公共场所用字问题的原因”。第三章从统一规范汉字的界限和标准、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原则、加强社会宣传和学校教育、依法管理以及如何建立汉字水平检测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公共场所用字问题的对策”,并根据本人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谈了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点滴思考。石家庄市24县(市、区)的公共场所用字多有不规范之处。本文以石家庄市24县(市、区)公共场所用字问题的实地调查资料为依据,对其进行量化统计和分析,并提出对策,供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场所用字政策、采取规范公共场所用字措施时作为参考依据,供相关用字单位借鉴,从而达到规范石家庄市24县(市、区)的公共场所用字,提高其城市文明程度的目的。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本文所谈的公共场所用字仅指公共场所出现的汉字,不包括外国文字。二是本文所谈的公共场所用字问题专指公共场所用字中的不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