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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在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化的货物运输的有效快速完成,不仅依赖于承运人雇佣的船长和船员的辅助履行,而且需航运相关产业,如驳船业、装卸业、仓储业等行业的协助。此外,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迟延等亦多数是由于履行辅助人的过失造成。因此,正确厘清合同当事人和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关系,明确辅助人、承运人以及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对提高交易效率、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纠纷乃至促进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均不无裨益。德国法中解决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承运人本人的责任问题的依据是《德国商法典》第607条和第485条、《德国民法典》第278条和第831条。它们织成了一张十分严密的法网,几乎所有的有关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问题,都可以通过上述四个条文的解释、配合予以解决。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条文虽多但不够严密。《海商法》第51条第(十二)项、第54条、第58条第二款、第60条第二款第二句以及第61条中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事实上均为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我国民法亦未明确规定履行辅助人概念,由此特别法和一般法未能有效地配合协调,留下了诸多漏洞。有鉴于此,笔者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为其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规定着手,比较分析中国法和德国法相关规定、判例和学说,分析中国法和德国法下因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过失发生货损或造成第三方损害时,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在研究方法上,笔者采用功能主义的比较法研究和实例研究并重,并辅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思考方法,以期对问题有新的见解。同时,笔者对民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打通一般法和特别法。在文章结构上,全文共六个部分,即:前言,第1章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含义和种类,第2章民法上的履行辅助人过错和本人责任,第3章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海运承运人的责任,第4章完善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建议,结论。通过对德国法和中国法的剖析和比较,笔者提出在《海商法》第四章中规定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含义和范围、明确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如同自己的过错一样负同一范围的责任。但如果损失是由于驾驶、管理船舶的行为或火灾等引起,承运人仅对其本人的过失承担责任等五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