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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的颁布与实行必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等产生深远的影响。《物权法》认可和巩固了物权登记制度、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公示原则、确立了统一登记机关的基本制度。但《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只是建立了一个大体的框架,一些具体操作标准仍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在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机关进行了较为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选择、我国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定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等进行了探讨。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对不动产登记机关准确定性和设置的重要意义,介绍了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部分研究成果,并交代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概念、分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分类,最后在对国外不动产登记模式进行了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几点意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典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与立法例,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历史成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分散的登记机关所造成的弊端。最后,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定提出自己的想法。第三部分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进行了简要分析,对其中审查程序中的审查模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对学界较有争议的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为形式审查模式。第四部分在对以上内容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应尽快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法》,明确不动产登记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第二,统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在现有的分散的登记机构中抽离出部分人员重新整合于一机构,以实现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第三,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建立赔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第四,应建立一套电子不动产登记薄。第五,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