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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场化改革中应运而生,历经起步阶段(1993-2003)、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8)、规范发展阶段(2009-至今)蓬勃发展,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现存7000余家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预计到2020年,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将达到5.5万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发挥增信、分险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之上,为缓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做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监管也逐渐得到政府和业界的高度重视。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10年3月以来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等七部委连续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及配套的八个指引,之后各地方行业监管部门也陆续颁布实施了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细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然而,随着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发展,实施达7年之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实践中,融资性担保公司超范围经营、代偿率激增等的风险频发也不断拷问着现行监管制度的合理性。学术研究应当满足并服务于实践发展需要。为此,借助大数据思维,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相关研究方法,遵循“发现问题-探究问题成因-提出解决措施”的基本思路,对司法实践涉融资性担保公司纠纷案件进行多维度的剖析总结,概览融资性担保公司真实发展现状,分析相关问题的制度性成因,进而提出现有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策略,对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长远发展,普惠型金融体系的积极建构以及金融秩序持续稳定等方面均将产生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现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主体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监管标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500万元注册资本准入过低,公司资金规模与被保客户信贷需求的不相匹配,易造成担保公司“消化不良”;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识别控制风险能力不强;未对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做出具体规定,债务人违约风险几乎由担保公司全额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间“偿一赔百”的畸形责任分担等极大限缩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空间。有鉴于此,统一监管主体,提高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时限、发起人及从业人员资格在内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再担保机构之间责任分担及风险缓释机制当是现阶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完善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