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的农地功能,农地融资功能是农地基于其经济属性特质而具有的能够充当资金融通工具进而为农地权利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融得所需资金的有利效能。农地融资功能的提出,既是由农地本身所固有的经济属性和农地之于农民的特殊意义所决定的,也是由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态势和城镇化水平日益加深的趋势所决定的。农地融资功能具有转让融资、转包融资、出租融资、入股融资、信托融资以及证券化融资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抵押融资是农地融资功能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且一般认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即为狭义上的农地融资功能,本文就以农地抵押融资功能为研究对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呈制度性抑制状态,并因此引发了系列负面效应。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向来是盘根错节,相互交织,对任何一个问题皆需综合考量,方能得出正确结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问题亦是如此。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农民财产权和融资权的有效保护迫切要求全面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则使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成为可能。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为前提,并需遵循坚持政府适度干预、均衡保护各利益相关主体及兼顾农地其他功能等三大基本原则。从制度保障上看,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除需完善农地(使用权)抵押这一主体制度外,还需要建立、完善包括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农地(使用权)流转、农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激励、土地用途管制以及土地征收补偿等在内的配套制度体系。除绪论和结论外,本论文正文部分共由六章组成:第一章,“农地融资功能的提出及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制度考察”,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对农地融资功能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农地融资功能及农地功能的概念、农地融资功能的实现方式、农地融资功能的属性以及农地融资功能提出的缘起。此外,还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本文以农地抵押融资功能为研究对象,之所以做如此考虑,除受本人能力所限而无法统摄农地融资功能这一宏大专题研究外,主要是考虑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应法律制度应予以必要完善的迫切性。二是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制度考察问题进行了相应探讨。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当前处于制度性抑制状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原因复杂,但从制度层面上讲,农地制度的政府“管控”是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深层原因所在,而政府的稳定偏好和法律的父爱主义理念束缚则是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两个根本性原因。第二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据分析”,首先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若干理据分析思路进行了概要式的叙述,并在此基础上并进行了些许反思,本文认为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据分析必须要有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在此基础上,主要从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农民财产权保护、农民融资权保障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变革等四个角度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迫切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理论探讨。从迫切性上讲,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是深化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必然之需、是有效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应有之意、是有效保障农民融资权的基石所在;从可能性上讲,日益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则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三章,“农地抵押融资制度实践的国内外考察”,除对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地抵押融资相关制度予以了必要考察外,还对包括四川成都、宁夏同心、湖北天门以及山东寿光等国内已有的农地抵押融资制度创新实践进行了考察。第四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路探讨”,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对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当前应继续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予以必要的完善,其关键是要构建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人格化代表。二是对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是农地抵押融资得以开展的先决条件,除应按强化权利物权性质的思路对农用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必要完善外,关键是要对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予以全面系统的革新。三是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包括坚持政府适度干预、均衡保护各利益相关主体以及兼顾农地其他功能。第五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主体制度完善”,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农用地(使用权)应实现“全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需“有条件”抵押,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应可“单独”抵押。二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农用地(使用权)抵押人资格的界定、农地所有权人地位的界定、农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农地(使用权)抵押权人资格的界定、农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及农地(使用权)抵押率的确定。三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农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界定、农地(使用权)继受人范围的界定、农民(作为抵押人时)权益的“适当”保护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利保护。第六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配套制度构建”,主要讨论了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农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的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农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激励制度的构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强化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等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