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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这一项重大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税收作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奠定国家经济基础、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经济的历史进程中必然担当重要角色。税收征纳关系是伴随着税收分配活动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的好坏,是决定社会能否和谐、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探讨税收公平的原则下的和谐征纳关系对建设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本文基于台州市椒江区的征纳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从公平的角度研究了和谐征纳关系——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构建问题。文章在第一章导论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以及自己研究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写作特点;之后,第二章对公平进行界定和阐述和谐的内涵,并说明公平原则在和谐征纳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以公平为原则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要性;然后,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阐述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现状以及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和谐的现状并分析其形成原因;最后,第五章提出以税收公平为原则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思路。
研究表明:其一,从纳税人之间的角度来看,不和谐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税负不公。现时生活中,经济的发展水平、税种的设置、企业的经济类型都会导致企业的税负不公。产生税负不公的原因主要是税收基本法没有出台和部分规定有背税收公平原则。其二,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角度看,不和谐的现象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效率低、政策透明度不高和税务执法不公。原因是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征纳双方均缺乏主动性,征税主体素质有待提高。其三,要在税收公平的原则下创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文章认为:社会地位平等的纳税人之间要形成一种良好关系,关键看他们是否被课以公平的税负。税负的不公直接导致纳税人利益的不对等,进而降低税法的遵从度,不利于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因此,要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就要优化税制、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全面实现依法治税。社会地位不对等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要形成和谐证纳关系,关键是税务机关要换位思考,以纳税人为中心,优化纳税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制定政策或制度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利益,还应使政策公开透明,让纳税人享有知情权。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全新的立足点。对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分析,始终站在税收公平的角度。这里理解的税收公平就是税收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从税收利益的分配是否平等待人来分析目前征纳关系中的不和谐的因素。二是全新的征纳关系思路。一方面阐述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和谐关系,另一方面分析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样就把和谐征纳关系的内涵扩大到对税收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要求上。三是运用一系列的分析方法。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相结合,通过对比、图表、调查表等对椒江区现有的征纳关系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征纳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既有税制不公的因素,即全国共性的原因,又有台州市椒江区特有的因素。进而继续阐述在公平原则下如何够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至于论文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本人在税收一线工作,接触的税收实务较多,但是缺少对国内外税制理论的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