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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开始,我国国内刮起了进口汽车零部件反垄断调查与处罚的飓风,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进口车型“零整比”系数,到发改委对12家日本车企开出高达12亿的罚单,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反垄断的讨论一时甚嚣尘上。这波反垄断处罚引起的热议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市场已是乱象丛生、饱受诟病。其中的纵向垄断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高昂的零部件价格和维修费用让消费者叫苦不迭;其二,零部件销售与售后服务捆绑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其三,制造商施行价格与交易控制、划分市场剥夺了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可以从市场和法律规范两个层面来找寻。从市场的层面出发,汽车行业具有特殊性,汽车本身是一个由负责机械、电器系统等组合而成的综合体,这样一个复杂综合体的良好运行极度依赖每一个零部件的良好状态。一旦汽车零部件出现问题需要更换或维修就会需要用到定制的零部件和各项专有技术与信息,但是零部件和各项信息都是由制造商所拥有并保密的,这就使得经销商、消费者相对制造商就处于依赖性的弱势地位。制造商便利用这种不对等的地位虚抬零部件价格、固定转售价格甚至进行搭售。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出发,我国在汽车反垄断领域现行适用的规范主要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反垄断法》,由于这两部法律规范分别存在滞后性和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等缺陷,无法合理、有效地规制进口汽车零部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因此,本文拟从垄断现象的法律定性、分析以及各国立法、执法经验比较研究入手,研究适用于我国进口汽车市场的立法模式、执法经验,以期治理进口汽车零部件市场垄断现象。我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垄断行为主要可以分为纵向价格垄断与纵向非价格垄断两大类。纵向价格垄断主要是制造商通过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等价格控制的方式来实施的垄断行为。纵向价格垄断不仅直接带来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造成供求机制失灵、资源无法合理配置。针对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目前国际具有较为趋同的立法取向,即适用本身违法规则进行规制。纵向非价格垄断包括多种形式,主要是指采用非价格的手段来实施的垄断行为。在我国的进口汽车市场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排他性交易、选择性交易、纵向地域限制和搭售。针对不同类型的非价格垄断,各国采取的立法倾向都较为宽松,大多主张适用合理性规则,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考虑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于上述垄断行为的规制许多市场成熟的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上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欧盟较早就颁布了适用于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专门性法规——《第1400/2002号条例》,该条例为销售商确定了选择性的销售模式,限制和平衡了制造商的优势地位,同时也就固定转售价格、选择性交易、搭售等行为做出了严格限制。而目前欧盟的新车销售与售后分别适用不同条例,形成了双法规体系。适用于售后的《第461/2010号条例》同样沿用了选择性销售模式的规定,同时细化了制造商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在执法的经验上,欧盟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调查,以实现证据的最大保存,同时对于主动坦白的垄断组织成员适用宽恕制度,这种执法方式很大程度地实现了震慑和抑制垄断行为的效果。美国在立法方面不仅有规制垄断行为的实体性法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特许经营条例》以及各州的汽车特许经营法规;同时还有保障经销商诉权的《汽车经销商法庭日法》,该部法规的出台很好地平衡了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地位,体现出平衡市场各方主体地位的立法意图。美国在执法方面经验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与可复制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公示处罚结果和举报方式、认罪协议和宽恕制度。其中公示处罚结果和举报方式采用严厉的执法方式震慑违法者不敢触及法律的红线,而认罪协议和宽恕制度则通过灵活的执法手段让违法者主动坦白,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欧盟各国的先进立法、执法经验能够为解决我国进口汽车垄断的现实问题提供很大的帮助,一方面我国要及时修订《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弥补其滞后性,同时细化《反垄断法》中的具体条文,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我们的立法应倾向于保护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权益,促使市场的公平环境;最后,我们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应当采用灵活、智慧的执法方式,以实现抑制违法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