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7次 | 上传用户:zmf014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创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投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规模小、投资少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很容易操作公司的事务,如果控股股东作出对其他参股的中小股东不利的决定,将使这些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尴尬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某些股东可能会考虑退出公司,寻找更好的投资方式,实现自身价值。 因此,设计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不仅可以解救处于困境的中小股东,更可以使社会上的资金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主要是通过股份的转让实现的(本文所探讨的股东退出不包括公司解散等因公司行为而引起的退出),因此,对股权性质进行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笔者认为,股权是股东对股份享有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所有权,其行使不能损害他方的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否认了所谓的“退股权”的存在,因为“退股权”的行使必然损害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性,这种利己不利人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本文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设计为两种方式,其一,普通转让,即股权的转让是股东与他方以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包括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其二,强制转让,指的是除通过协议转让的其他转让方式,包括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因特定事实的发生而因其的股权转让(包括因继承、夫妻财产分割、质押等引起的股权转让)以及因法院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股权转让。本文对这几种转让方式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参考国外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论述,在其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笔者也在试图寻找解决的方法,提出了几点不太成熟的意见。 笔者相信,道理是越辩越明的,个人的观点并不一定正确,不同的思维方式会摩擦出火花。中国文化最兴盛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优秀的思想会永世留存,同样,在我们法学界也需要不同的声音,不断的怀疑,不断的论证,直到寻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应用和发展,网络游戏已风靡全世界。在我国,网络游戏也呈迅猛发展之势,游戏玩家越来越多。据某调查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但随之而来的是,与网络有关的问题和纠纷不断发生,特别是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的丢失和因交易而引起的纠纷更是呈出不穷,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可是这些网络虚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在我国建立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十分必要,不仅是专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追求法律制度实质公平的体现。在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一定价值标准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予以衡量、取舍。专家责任的性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存在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产品责任说、职业责任说等学说。但是从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框架契合的角度和解决第三人权益保护有效性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说更能解释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在
学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