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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民营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长期游离在计划体制之外,摆脱了各种行政约束,在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不免出现了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其健康发展,在社会上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慈善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强化民营企业慈善社会责任建设,既为其提供了一种道德信仰和发展动力,也必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入新的力量。新的时代背景下,承担慈善社会责任对于我国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种挑战,需要意识上的自觉和行动上的规制。但是,慈善社会责任建设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很多民营企业因此会选择不作为或少作为,只有其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制约时,它才不至于缺失。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对民营企业慈善社会责任建设的推动就显得义不容辞且极其重要。可以说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一个组织有更大的政治权力、法律权威及社会正当性来承担这个任务。故政府理应扮演民营企业慈善社会责任建设活动的现实推动者、法律法规制定者、活动开展的监督维护评估者等角色,从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民营企业慈善社会责任建设体系。这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民营企业的和谐共处关系,合理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程和现状规模,指出其迅猛发展的背景和原因。然后从企业社会责任中进一步界定慈善社会责任,使得社会公众对民营企业慈善社会责任有一个正确的认知。结合中国的实际探讨我国政府推动民营企业履行慈善社会责任建设的现状,继而进一步清楚地了解和把握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特定原因。通过现状发现政府的诸多不足,指出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最后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深入思考,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政府在完善民营企业慈善社会责任建设中的举措,以期为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