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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在经济活动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日益增多,手段日益复杂多样,1997年刑法修订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解出来,以此细化犯罪,更加有利于打击合同诈骗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合同”界定不清楚,且只规定出了四种较为具体的行为方式,最后以“其他方法”这种较为概括的语词对其他的行为方式做出了规定,由于过于原则和模糊,而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行为方式复杂多样,这样就为判定何种行为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带来难度;再加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与金融诈骗罪、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很多相同之处,而且在立法表述上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这些都给合同诈骗罪正确的认定带来了不少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作出准确界定,对客观行为中的“其他方法”作出相对具体地规定,厘清合同诈骗罪与非罪以及相关罪的界限,并在此建构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外延以及合同形式。通过结合实例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为具有经济内容、体现市场交易秩序的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而且合同的形式不应仅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的合同也符合此罪的要求。第二章主要对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并重点对“其他方法”加以界定。本章主要对前四种较为具体的行为方式的具体体现做了简要介绍,并重点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其他方法“作出分析。第三章重点介绍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行为以及此罪与相关罪的界限并把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最重要区别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出界定,笔者同意用司法推定的方式对主观目的加以认定,另外还简单提及了使用多种诈骗方法连续诈骗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第四章针对合同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针对合同诈骗罪存在的“合同”界定不明晰、“签订”和“履行”之间关系理解有分歧、犯罪对象的较为狭窄以及对“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缺乏司法的具体规定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本罪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