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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权条约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实施的较普遍现象,现有学术成果的贡献以描述和制度改革建议为主,而在因果关系分析上的贡献相对有限。本文以人权条约自身的特征为基础,提供了一个分析国家在批准人权条约事项上的具体考量因素的工具,并应用此工具结合不同国家的不同特征对国家批准人权条约的具体影响因素作出了一定的分析。本文第一章将对西方国际法学界和国际关系学界“国家为何遵守国际法”的一些重要理论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这些理论在解释“国家为何批准人权条约”问题上的不足。第二章从人权条约的“自愿性”和“监督实施机制的虚弱”两个特征出发,指出了人权条约“表达作用”和“工具作用”的分离现象及在国家批准人权条约方面的影响,认为国家在决定批准人权条约时,不仅包含着对其批准后实际履行条约义务付出的成本大小的考量,亦包含着对实际履行条约义务可能性大小的考量。据此,提出了“表达利益”、“理论履行成本”、“预计履行概率”和“违约损失”的概念,并创造了一个用于研究国家为何批准人权条约的分析工具:“一国批准人权条约的预期收益=表达利益-理论覆行成本×预计履行概率-违约损失×(100%-预计履行概率)”。在本文的第三章,我试图用该分析工具对“原有人权状况与条约义务的差距”等因素给国家批准人权条约带来的影响作出解释和预测。本文的结论部分将对全文的思路和观点进行总结,并指出一些人权制度修改建议的局限性,及可能的替代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