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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世界各国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我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也多采取诱惑侦查手段来帮助毒品犯罪案件侦破。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一直以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适用诱惑侦查手段存在诸多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做了粗疏的规制,但是依然有许多部分亟待精细。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德国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的相关规定,分析得出我国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在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手段时存在诸多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解决我国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讨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必要性。界定了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指出诱惑侦查由于其自身具有欺骗性、引诱性等特性极易对没有犯罪意图的无辜公民造成合法权益的侵害,针对此种情况侦查机关在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诱惑侦查手段时对案件的范围、侦查的主体、侦查的对象等方面都应有完善的法律加以规制;作为典型的“隐秘无被害人”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现场,其证据难以取得等。除此之外,随着毒品犯罪案件的日益泛滥,采取诱惑侦查手段侦破毒品案件成为必然趋势。第二部分介绍域外关于诱惑侦查法律适用的概况,主要讨论美国和德国法律中对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并对完善我国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适用得到一些启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的立法现状及法律适用存在问题,包括: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规范不完善;适用诱惑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范围不明确;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的主体、适用对象不明确;诱惑侦查缺乏有效监督控制规定;对违法诱惑侦查的后果不明确。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法律适用中遇到问题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关于我国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明确诱惑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等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