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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研究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分,并在借鉴其他外国侵占罪立法的基础上,针对现行侵占罪立法的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 第一章为侵占罪立法概述,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侵占罪的产生历史;第二节内容是侵占罪的立法比较,归纳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在罪种、行为、主体和告诉制度上的不同之处;第三节主要内容是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为侵占罪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要部分,主要对于理论、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加以分析。其中第一节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中主要的观点有:刑法中占有指事实上或法律上具有对于物的支配力,同时主观上以占有意思为必要;所有权的归属不是判断涉及到种类物的侵占罪是否成立的标准,在消费借贷的场合下也能够成立侵占罪;在一般财物的侵占罪中代为保管是先行占有的原因,笔者认为其实质更应体现为委托信任关系。第二节主要内容是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将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分解为占有前提、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主要观点有:拒不退还或交出是侵占行为的成立要件,而不宜认定为侵占罪的成立要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最后时间限制应在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这个刑事诉讼程序是广义的,包括侦查程序,也包括审判程序。第三节的主要内容是侵占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主要观点有:侵占罪立法中虽然没有规定主观目的,但是在构成要件中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罪状中“非法占为己有”属于客观行为要件,但并不能排除其中的主观因素,可以从中分析出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第四节的内容是侵占罪的主体,主要观点是,单位也可以成为侵占罪主体。 第三章是关于侵占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建议,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的主要内容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提出了对丢失财物占有归属的判断标准和是否形成第二重控制的判断标准;第二节是关于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主要观点是应当扩大理解本单位财物的含义,将单位保管的他人财物视为本单位的财物,侵占单位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成立职务侵占罪;第三节是侵占罪与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分以及刑法与民法对于权利救济的不同方式的比较;第四节是关于侵占罪的立法完善,主要内容是:建议对于侵占罪采取分类立法的方法,区分侵占罪罪种;建议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改为“先行占有”的他人财物;建议将侵占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逃逸动物等归纳到侵占脱离他人占有物罪中;建议将“遗忘物”修改为“遗失物”;建议根据不同的侵占对象设置不同程度的法定刑,在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下可以降低宣告刑但加并处罚金;建议在刑法第 270 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建议在侵占罪第 1 款中可采用“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方式规定,不能单纯以犯罪的数额作为影响定罪量刑的唯一或绝对的标准;建议修改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制度,将诉权行使方式规定为:侵占罪为公诉罪,但是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