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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科学技术迅猛突进,录像、录音、剪辑技术、各种选秀节目不断发展,加之互联网、物联网以及云计算等新兴交流方式不断升级,声音及声音利益被肆意滥用并产生大量侵权案件,然而立法以及司法审判并没有给出明确救济措施,在肖像、姓名等人格受到侵害之时,原告必然会对种类的损害要求赔偿,人的名誉、隐私、肖像、声音和免受精神痛苦的自由利益变得日益重要。①因此人身损害的逐渐商品化要求任何现代人格利益的分类②,一旦考虑到这样的事实,我们可以得知:一个人的声音应与肖像是具有同等经济利益,这些人格上的价值现实中常常被广告或者商品推销商等营利机构利用,后者我国依法已经确立“肖像权”加以保护,而面临前者保护及产生问题时我们却没有相应法律依据,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裁判上的漏洞,也使当事人难以感受到司法公正与公平,与我国提.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理念是相互违背。因此,我国应当专门针对声音利益确立新的权利乃至制定一部法律。文章包含七部分,其中五部分:第一部分:声音权概述中首先介绍声音特征,然后对声音权概念界定,考察了不同学者的观点,提取其优点,其次对声音权法律特征进行阐述,声音权具有专属性、精神性等特征。第二部分阐述声音权确立的现实重要意义和法理基础,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声音人格利益特殊性不能被现有权利覆盖,不能被人格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涵盖,并且归纳了声音权与三种权利之间的共同点与本质不同点,最后论证确立声音权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权利本位发展趋势要求确立声音权。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声音权保护立法模式及其借鉴。众所周知,美国一方面对声音权保护采用判例,另一方面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公开权保护,并对纳入不同法律保护规定了不同条件。还考察了英国、澳洲两个国家对声音权立法模式,以及国内澳门地区;澳门是采用隐私权立法形式保护,方法则是:根据时间发展进行保护。第四部分归纳出了声音权制度的构建。声音权在制度构建上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明确声音权主体、权利主体确定为自然人,其次确立权利客体、最后确定权利内容:声音的专有权、声音的收益、处分的权利等。确立了一项权利,赋予其救济措施,对声音权侵权构成要件:从侵权的行为、主体、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论证,适用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归责,最后多角度赋予声音权救济措施。第五部分:介绍了声音权受到限制的规定,其在行使时,则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社会为了公共安全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声音,正如无绝对的权利,言论自由也必须在法律赋予的限度的范围内进行。文章的特色是在民法典编撰以及我国民法典草案即将审议的背景下,笔者紧紧跟随时代脚步与现实需要,提出尚未被保护人格利益—声音,系统阐述声音权构建和保护,论证声音权确立的现实基础与法理基础,保护在适用人格法与侵权责任保护方式外,还根据声音权特殊性援引著作权中时间规定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等,使得声音权保护形式多样化与有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