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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教育体制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高等教育从国家大包大揽模式,逐步地转向了政府适当放权、高校自主管理的模式,其中对于公立高校教师来说,一个最大的变化在于聘任制的实施。聘任合同是教师与公立高校确定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但是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属性如何,我国并无相关法律予以确认,这就造成了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在法律适用、合同关系如何规范、合同纠纷救济途径选择等诸多问题上的不便。本文试图从公法与私法的角度出发来考察该问题,并得出笔者对公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属性的判断。论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教师聘任制的发展历程和教师聘任合同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有三个阶段:教师任用制时期、教师职务聘任制时期和教师聘任制时期。目前,我国教师聘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核心问题在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属性不明确,还表现为:合同内容的模糊性、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性、违约责任的不平等性等。用什么法来规范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以及高校权力的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是什么、聘任合同关系如何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在于明确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属性,这也是研究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属性的意义所在。第二章,公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属性的分析。这一章是本文的核心。本章首先分析了公法合同与私法合同的划分标准,这些标准是通过分析、对比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与特征得出的。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教师聘任合同的实证考察,笔者发现教师聘任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符合了公法合同的特征:公立高校的教师聘任权具有公权力属性,公立高校在合同中是公法人身份;教师聘任合同目的的公益性;教师聘任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性。综合以上各个要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属性为公法属性。第三章,公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比较。为进一步明晰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属性,这一章详细比较了教师聘任合同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教师聘任合同与民事合同,一个为公法合同一个为私法合同,二者区别较大。教师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签订合同的权力属性、合同目的的公益性等方面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教师聘任合同作为行政合同的一种,与其他一般的行政合同也有所区别。第四章,公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制度的完善。研究教师聘任合同属性的意义或目的在于将相应的法律原理运用到该种合同中去,使这种合同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所以本章在明确教师聘任合同公法属性的基础上,就如何用公法理论来完善这种制度,做了一个必要的理论延伸,主要内容有:用公法的原则来规范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主要涉及高校的管理教师权和解聘教师权)、教师聘任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应该是行政诉讼程序。该部分内容也是对本文引言及第一章所提出的研究合同属性的意义与如何解决相关问题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