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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使疾病患者有了新的福音,这一发展促使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需求量急遽增加。巨大的供需差异与经济利益催生了针对人体器官的新型犯罪。对于这种危害性极大的恶性行为,学术理论界的研究始终没有松懈,但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跟进却存在很大的落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首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写入刑法。此举有利于用刑罚手段打击并遏制非法器官交易行为,并为惩罚犯罪分子提供法律的武器。本文结合我国该类犯罪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所关注的具体问题,运用比较分析、举例论证等方法,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针对刑法理论界的争议焦点进行探讨并表明笔者观点,进而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五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从社会背景、立法沿革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规定出发,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背景与现状进行概括描述。第二部分,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条件,对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本文就“器官”的范畴,罪与非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重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人体器官的犯罪在立法上所涉及到的罪名与罪状的司法认定做了一定程度上的说明。第四部分,对司法实践上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争议较大的问题所围绕的焦点进行了剖析,并就该争议着重进行了笔者意见的说明。包括本罪量刑幅度是适当还是过低,器官移植犯罪中医生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未成年人对捐献器官承诺的有效性。第五部分,分析了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改进提出了笔者建议。包括增加单位犯罪,加大对精神病人等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以及为了改变器官供体严重短缺的现状出台“脑死亡”法的可行性,进行制度上的完善,并呼吁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化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