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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国际上非常流行,企业合并已经成为西方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并购规模在2008年结束了升势,但中国成为全球并购市场鲜有的亮点;2008年,中国并购活动仍保持强势,是亚太区惟一取得增长的国家。大规模的企业合并浪潮,不仅对全球经济格局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对规范合并会计提出了严峻挑战,如购买成本的确认、外购商誉的计量和摊销、合并的会计方法、合并的理念等。企业合并会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争议不断的会计领域。其中,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选择不同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后果和经济后果,从而会对企业合并的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因为容易被作为财务粉饰的手段进行利用,FASB和IASB在21世纪初先后取消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而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企业集团通过合并追求整体上市,越来越多的换股合并使得权益结合法在我国呈现方兴未艾之势。我国财政部2006年修订的《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使得权益结合法这一倍受争议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从制度默许变为了有法可依。我国为什么要保留倍受争议的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在我国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不同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将对企业的合并绩效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不仅是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重要内容,更能为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不同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本身的差异出发,详细分析二者的特点及其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和会计后果,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现状,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二者对合并绩效的影响。以我国2007年沪深两市发生的上市公司合并案例为研究样本,采用财务分析法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的合并绩效进行综合打分,分析不同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合并绩效产生影响,并进一步权益结合法在我国上市公司合并中受到偏好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评价我国企业合并准则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制”结构的合理性。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若干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企业合并准则的发展和完善。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得到以下结论:权益结合法下,企业的合并绩效呈上升趋势,这是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更容易产生协同效应,从而使企业合并后的绩效优于合并前。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企业来说,企业合并是企业集团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进行资源整合,用来提升集团整体竞争力或达到某一战略目标的手段,其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业务是连续的,管理是连续的,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更,控制方并没有丧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而合并后更容易产生协同效应;购买法下,企业的合并绩效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企业来说,主并企业和被并企业之间并购前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其经营管理,企业文化,组织结构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合并后需要对各方面进行整合,这个整合过程快慢,整合结果的好坏都将影响企业的合并绩效,一般来说整合过程给企业的合并绩效带来的影响是负面的,整合完毕能够产生协同效应时,企业的合并绩效才能得到改善,这正能说明购买法下企业的合并绩效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与购买法相比,权益结合法可以带来较优的合并绩效。不同的合并会计方法所产生的会计后果不同,对企业合并中的业绩评价指标也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当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时,就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与采用购买法相比较,主并企业在合并后能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财务指标上的表现明显优于购买法。作为衡量合并绩效的重要指标,较优的财务指标必将带来较优的合并绩效。由于协同整合和财务指标等方面的优势,权益结合法产生的合并绩效要优于购买法产生的合并绩效,企业在合并过程对权益结合法有特殊的偏好。当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就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若与采用购买法相比较,主并企业在合并后能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财务指标上的表现明显优于购买法下的财务报表。为了获得财务指标上的优势,企业就有动机偏好于采权益结合法,以便取得较优的财务指标,达到财务协同的效应。公司经营绩效越好,公司规模越大,高管人员获得高报酬的可能性就越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可以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提高了名义报酬,公司管理层就有可能在合并后获得更高的报酬,这也使得公司管理层出于自身的利益而偏好于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企业处于合并绩效的考虑,在选择合并目标企业时总会更偏好于与同一集团内的公司或自己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等进行合并,以便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取得较优的财务指标,产生协同效应。然而,这就可能导致企业出于对绩效的追求,将本来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通过各种手段虚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此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此,我国今后应加强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限制权益结合法的滥用。首先,应保持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互斥关系。其次,应规定限制条件,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供选择的限制标准有:A.企业合并的公允价值无法或难以确定;B.支付对价必须是股票(换股合并);C.绝大多数股东参与企业合并;D.管理层具有延续性;E.合并双方的业务相似或具有互补性;F.合并前后合并双方的股本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等。对于购买法,虽然其在改善合并绩效方面的能力不如权益结合法,但其拥有公允价值和商誉减值两大利润操纵利器,也容易成为不能使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处理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我国特殊的融资和监管环境下,购买法应从公允价值评估,商誉减值方面加以完善。最后,本文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下,并不适合盲目的取缔权益结合法。首先,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产权交易仍处于发育阶段,采用购买法不可逾越的公允价值问题短时间内还难以解决,购买法的潜在收益操纵问题不容忽视;其次,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国企集团中分离出来的,这些集团把集团内部优质的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分离出来,改制为上市公司,然后采用集团内企业合并的方式来实现公司的整体上市,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采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购买法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存的二元格局是我国的现实选择。从目前来看,我国正处于企业合并的增长时期,企业间的合并活动不断加剧。与购买法相比,权益结合法无疑是一项促进政策。它有着比购买法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这可以美化会计报表,最终将带来更优的合并绩效,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信心,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强做大,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