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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与德日刑法的三要件构成体系不同,这个概念只存在于我国以及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但是,近几年来,由于许多学者对德日刑法理论的推崇,认为犯罪客体是利益、犯罪对象或法益的观点开始流行。犯罪客体与犯罪本质密切相关,有关犯罪客体的争论,与犯罪本质的争论颇有渊源。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刑法保护的法益,是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出发点。关于犯罪的本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德日刑法理论里的主要学说包括:最初的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义务违反说和折中说;而普通法系对犯罪本质的观点主要是围绕着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对行为施以国家刑罚权而展开。蕴含在这些观点中的不仅是关于犯罪本质争论的思想交锋,也体现了刑法功能和刑罚理念的发展。德日刑法理论中几种学说的观点如下:权利侵害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的行为;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引起危险;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与其说是对法益的侵害,不如说是对义务的违反;折中说认为,犯罪的本质首先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其次是对义务的违反。通过对以上几种观点的简单了解,反观当今风险社会的到来所引发的对制度的思考和变革,刑法学理论也适时的跟进和调整了自己的应对策略,对原有和公认的原则作了反思和批判:刑法开始从被动的事后惩罚转向主动的事前预防,不仅惩罚实害犯,也惩罚危险犯,不仅惩罚既遂犯,还惩罚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基于法益说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占据通说的地位和对我国犯罪客体理论的影响,笔者在本文中对此着墨较多。考察法益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发展脉络,从最初为限定犯罪概念,防止其过度扩张,也就是从物质角度把握,把法益理解为一种具体的对象物。再到法益概念开始脱离自然主义的建构模式,而朝着精神化法益的倾向发展。笔者认为法益论者所指法益实际上是社会关系的体现,社会关系是对刑法保护的各种法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关系说两种观点,并无本质不同之处,差异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若要做出取舍也只是选择看哪种表述方式更为科学合理。但是,无论是四要件说所指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还是源自于三要件说的犯罪客体是法益的观点,各种观点的交锋归根结底仍是有关犯罪本质的争论,而犯罪本质又事关刑罚权发动的正当性,是刑法介入社会生活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刑法规范调整的理论根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犯罪客体的内涵及其所具有的功能尤其是其规范功能,进而在此基础上为犯罪客体规范功能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理论根基,让其从虚无缥缈的“超脱”形态回到现实中来,使刑法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尽可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更好的维持刑法本质应有的谦抑性和适当的前瞻性。本文的篇章结构由四部分构成,行文脉络主要遵循“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本质观点的历史梳理—犯罪本质与犯罪客体的内在关系—犯罪客体的内涵及其固有价值—犯罪客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路径。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德日刑法理论中有关犯罪本质的观点,并分析其各提出的社会背景、优点和缺陷所在。基于法益侵害说是德日刑法理论通说,本章着重分析法益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其在各个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困境,并对法益在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做出评析,在着重分析法益的基础上对围绕犯罪本质争论的各种观点予以分析和评价;第二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第二章,通过分析犯罪客体和犯罪本质的关系以及我国犯罪客体理论的发展演进,为笔者下文坚持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而对犯罪客体否定论坚决予以回击的立场做好铺垫;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第三章,在此章节中笔者首先评析了我国犯罪客体的存废之争,给出了自己坚持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的主张,进而得出风险社会下犯罪客体应该具有的内涵,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反映犯罪内含本质特征的犯罪客体之内在体系建构的思路;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最后一章。通过上文对风险社会下犯罪客体应当具有的内涵及其固有价值的分析,在认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阐述了犯罪客体的功能尤其是其规范功能。鉴于犯罪客体在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过于空洞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的局限,提出了犯罪客体规范功能实现的两条路径,即犯罪客体的外在体系建构和犯罪客体的实证化。在犯罪客体的外在体系建构中提出能够实现其规范评价功能的犯罪客体构成要件要素的设想,以及构成犯罪客体要件要素所要具备的本质特征,通过对这些本质特征的分析来限定犯罪构成客体要件要素的范围。笔者基于务实的态度,坚持犯罪客体应予保留的四要件构成体系,主张通过对犯罪客体的改造进而实现我国特有的犯罪客体要件应承担的评价犯罪的功能。在笔者看来,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重要的不是谁取代谁,而是理论与时代,以及与自身社会的契合度,并在保持自己体系的独立性的基础上,具备应有的开放性,以适应理论的不断跟进和自我调整与完善。这也正是笔者行文的思想所在,也可以说是贯穿全文的一条中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