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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补偿为核心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来说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方式。当前对于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模式依然是政府主导的宏观生态效益补偿,忽视了对于长江流域水生态的产权利益补偿,致使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制度效用相对微弱。而而本文将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研究视角聚焦于“产权利益补偿”与“市场机制补偿”,以期弥补当前长江流域宏观性政府生态补偿的缺陷,希冀构建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文章以类型化的法学研究范式铺展开来,将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试点类型化为基于“水质”、“水量”、“水能”及“水生态空间”等具体生态效益补偿,并归纳出法律问题。笔者提出核心的完善建议为:第一,补偿模式:完善产权利益补偿。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利益补偿以宏观生态效益补偿为主,政府的补偿措施(财政转移、项目支持与政策倾斜)直接作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忽视个体行为利益补偿。笔者勾画的应然生态补偿是“生态效益补偿”的结果补偿与“生态保护产权利益补偿”个体行为补偿的双重补偿模式1。应当通过识别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利益主体、识别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利益行为、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产权制度进行完善。第二,补偿途径:完善市场机制补偿。当前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利益补偿另一个特征就是政府主导补偿。固然借助于国家行政力量推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以及项目支持等补偿措施具有补偿成效明显优势,且能克服补偿资金欠缺等暂时性困境,但是这种政府主导补偿路径并非完美。笔者认为应当在长江流域适当引入市场补偿路径,在产权法定的基础之上推行以水资源费与水权交易为代表的市场补偿方式,发挥其灵活的利益配置作用,实现利益补偿的联动作用。第三,补偿资金:完善补偿资金规范。资金补偿是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重要形式,同时补偿资金管理分配亦是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利益补偿实现的重要保障。补偿资金管理分配直接作用补偿对象,这就要求受偿主体需要得到补偿并且是公平的补偿。因此,在这种语境之下,法律就需要回应:资金从哪来?资金由谁来管理分配?资金怎么管理分配?资金管理分配的依据是什么?这也就是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又一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