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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下的对外合同纠纷愈发频繁,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如何认定此类合同纠纷的责任主体未达成共识。本文拟对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性质进行重点分析,进而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此类合同纠纷的责任主体。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选取的典型案例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外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方式做出总结,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二是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三是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是由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进而指出,若要确定此类合同纠纷的责任主体,则首先需要准确界定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性质。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工程挂靠的性质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挂靠是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虽然会影响挂靠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但不会影响对外合同的效力。第三部分着重对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性质进行界定。理论界或实务界通常将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认定为代理行为、借名行为或职务行为。因挂靠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故不能将其认定为职务行为。在工程挂靠具备代理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后,挂靠人的对外行为便转换为代理行为。此时挂靠人坚信其有权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并不存在刻意混淆身份的意图,而且被挂靠人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是借名行为。第四部分对挂靠协议与被挂靠人授权行为的关系进行分析。被挂靠人向挂靠人交付授权书、公章等文件、印鉴的行为是代理权授予行为。作为授权行为原因的挂靠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对于被挂靠人的授权行为是否受其影响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有因说与无因说两种观点。相较于授权行为有因说,授权行为无因说不仅更契合代理制度,而且更充分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第五部分以代理的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对对外合同纠纷进行责任主体认定。当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应当适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而该规则的适用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息息相关。此情形下,倘若相对人能够证明挂靠人的对外行为是有权代理,挂靠双方就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判断挂靠人的对外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应当坚持以风险原则衡量双方利益,并结合相对人的认知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倘若相对人无法证明其信赖具有合理性,就应当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反之,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