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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把拓展生存空间和保障经济发展的目标逐步转向海洋,加大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力度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开发即伴随着风险,在2011年,我国渤海湾发生的康菲溢油事故,成为世界范围内继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之后又一起震惊世人的溢油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我国十分注重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及其立法工作。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进行了一系列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建立起了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海洋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史上的第一部正式法律,也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第一部正式法律。我国在保护海洋环境工作方面做了一定努力,但从整个环保局面讲,这方面工作依然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海洋环境的污染情况层出不穷,《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海洋环保形势。本文着重从康菲溢油事故这一典型事件中发现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不足,然后围绕法律条文和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该法的意见建议。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这一课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我国海洋溢油污染的现状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溢油问题的现有规定作了简要介绍,主要对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该法中与溢油相关的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首先对渤海湾康菲溢油事故发生的始末、原因和处理等进行了介绍,点出了事故对环境、经济、居民的危害,最后分析了当前海洋溢油风险的普遍性。第三部分,结合前两章的铺垫,指明康菲溢油事故所暴露的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执法层面,阐述了立法缺乏前瞻性、地方的应急反应机制不健全、行政处罚制度的惩罚力度不足、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机构职能划分不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规定难操作、缺少国际合作和公众参与等问题。第四部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将应急处置体系的构建摆在建议的首要位置,针对上文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2013年国家海洋局重组及成立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契机,按照完善溢油应急制度和完善事后的处置措施两大部分进行了论述。同时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涉及到的社会利益较广,需要增大公众参与力度,在最后加入了环评的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