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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域高度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是造成我国当前法院体制地方化、行政化问题严重的根本原因。因此,设立打破上述二者之间高度重合的对应关系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破解法院独立审判权弱,维护司法独立的必要措施。本文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入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宪法属性及历史演变,厘清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我国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根源上解释了我国法院体制之所以会存在诸多弊端的根本原因和历史渊源。通过对历史的探寻与追溯总结得出,基于当前法院体制的现状,加之行政诉讼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地方化、行政化的不利影响在行政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与明显,因此本文侧重点主要放在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对行政诉讼的影响的研究上。以往为打破困境而做出的有益探索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不能实质解决诉讼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审理案件的提出,都为我们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改革要稳步前进,可以考虑先在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内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进行审理案件的试点工作,进而再向全国推广。在文中以四川省为例,从法院的级别、数量、管辖、工作机制及人员配置等几方面对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进行了制度的具体构建,并作出论证,以期为未来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做好铺垫。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独立审判,为达到这一终极目标,专门行政法院的设立必不可少。本文通过对省内跨行政区划法院(下文简称省内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研究,进一步结合行政诉讼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省内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关系的说明与论证,可以发现设立行政法院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具体的制度进行了构建和设计,以期为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