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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我国P2P网贷发展势如破竹,但是近些年,P2P网贷犯罪却日趋严重,并且由于P2P网贷犯罪涉众广、危害大,社会危害性强,已经成为危害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面对众多P2P网贷犯罪问题,司法的介入已经显得非常迫切,但是司法介入是有尺度,不仅不能面对新生事物全盘否定,而且要给与P2P网贷更多的司法空间,当然对于恶意犯罪行为要给与严厉打击。由于P2P网贷属于比较新颖的经济模式,P2P网贷犯罪涉及的主要犯罪在刑法领域又是重难点问题,所以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探讨研究。做到准确的裁定P2P网贷犯罪行为。本文主要通过选取社会当中有关P2P网贷犯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比如东方创投案、借贷宝案件。在探讨犯罪问题或者是刑法适用问题之前,我们要弄清楚P2P网贷发展状况,尤其是要P2P网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因为P2P网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比如P2P网贷资金链断裂导致跑路,这里面很可能就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两个罪名,当然对P2P网贷犯罪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可能触犯的非法吸收存款罪从其基本特征展开研究,因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是认定非法吸收存款罪的重点,也是在司法实务当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地方,这是本文对该罪的研究重点。对于集资诈骗罪则主要从其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着手研究,包括对借款资金的用途,以及归还原因上展开分析,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区分进行区分。另外,本文又对两罪在立法上和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展开阐述。比如近些年来对于非法吸收存款罪存废就有很激烈的争论,当然面对这些问题很多人保持折中观点,即保留该罪但在适用上进行限制,笔者也是非常赞同的。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笔者也是把目光放在主观要件认定这一重难点上。通过探讨这些问题,也是希望能够做到更加精细和精准的司法认定,要做到准确打击P2P网贷犯罪行为。同时刑法在适用当中要秉持谦抑性的原则,对于很多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与较轻的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做到打击P2P网贷犯罪行为与保护P2P网贷发展相一致。最后,笔者通过对P2P网贷犯罪的实证分析,研究刑法介入P2P网贷犯罪的尺度,分析P2P网贷犯罪问题,发现刑法在适用或者立法上可能存在的瑕疵,提出一些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建议。因为只有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使其能够与现代经济发展想适应,纠正现在P2P网贷发展中存在的乱象问题,才能够为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保驾护航,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创造提供宽松的司法环境和法律氛围,切实的为社会经法发展服务。笔者也是立足于P2P网贷犯罪和司法适用上,深刻研究P2P网贷犯罪涉及主要罪名在司法适用和立法上的不足,希望为后来学者做更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一点点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