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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兴起,产品已成为有形动产和无形知识产权的结合物。在具体产品上,既有物的所有人,也有无形知识产权权利人。这一状况导致了知识产权产品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大量产生。基于出口国和进口国平行知识产权的存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纠纷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受到了世界各国和各区域组织的广泛关注,平行进口产生的冲突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范畴内的问题,而是事关科技、经济、双边贸易与多边贸易、投资等多领域的热点问题。版权产品是作者智力成果在某种载体上的体现。本文将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作为论述的核心,既是源于版权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质,又是基于版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在当今国际贸易当中越发突出的现实。 论文第一部分在厘清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定义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分类以及经济学成因加以阐述。结合版权的特殊性,阐明了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经济成因主要是版权权利人市场分割策略导致的价格差。 论文第二部分以权利穷竭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为两大理论支柱,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对版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剖析。法学理论上对该问题的应然判断与该问题实然状态的反差是对国际经济舞台上各国经济实力差异以及不同国家利益的反映。版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专有性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精神的内在矛盾的体现,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态度以及相应的立法均立足于本国国家利益的实现与满足。 论文第三部分即是对相关国际条约以及部分代表性国家对版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立法与实践的介绍。虽然对于该问题的国际统一立法的呼声此起彼伏,但除了一些区域性组织为了共同的利益达成了一定共识之外,平行进口问题仍然是各国意见分歧最大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问题之一。多数国家都没有在立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在实际的案例中就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利益的衡平。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包括对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有重大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没有就该问题进行明确的正面规定,而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论文最后一部分即是中国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立法构想。将决策权交由各国,这本身就意味着对该问题的国际统一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多数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