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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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目前关于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也就说明遗弃罪的立法规定需要解释,在此背景之下,本文拟对遗弃罪进行深度解读并对如何合理认定提出本文的观点。遗弃罪是真正不作为犯、具体危险犯和情节犯,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梳理发现,对遗弃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范围如何界定、保护法益方面,对于遗弃行为的表现、情节恶劣的情形少有涉及,遗弃罪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立法进程中经历了长期不断地演变,但条文内容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本罪客体具有复合性,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受扶养权利和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应当得到保障的权利。本罪客观方面主要对扶养的内涵、扶养义务的来源作出认定以及对新型遗弃行为进行梳理,对情节恶劣程度的认定给出了本文观点。本罪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认定本罪主体需要结合扶养义务来确定,通常认为本罪主体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本文认为也包括一切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自然人。遗弃罪的特殊犯罪形态历来是研究的重点领域,本文认为遗弃罪同样有未遂形态,对本罪共犯进行了认定。通过合理区分本罪与相近罪名的关系,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同时准确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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