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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惩罚方式,与监禁刑相对应。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更能体现刑罚的社会化、民主化,也更能体现刑罚的以人为本的人道价值。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局部地区试点对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对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再到现在《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我国的社区矫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化的刑罚处遇方式相对于监禁刑的刑罚处遇方式的优势也逐渐在我国改造犯罪分子的过程中凸显出来,比如社区矫正更利于犯罪分子融入社会,可以有效避免犯罪标签效应,可以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并降低行刑成本等。同时,社区矫正试点中也浮出了形形色色的问题,如社区矫正主体分类不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强制羁押措施的权力缺失;社区组织、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程度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性欠佳、专业性不足;社区矫正未能发掘家庭成员参与的重要作用及社区矫正的监督主体监督力度不够等。为了使社区矫正主体问题研究建立在相对科学的基础上,本文从社区矫正相关概念的界定出发,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主体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本科所学,提出解决我国社区矫正主体问题的若干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