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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模式,在媒体上甚至一些官方话语体系中往往以“VIE结构”、“VIE架构”等面目出现,因其滥觞于2000年新浪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故而也被称为“新浪模式”。协议控制模式的基本含义如下:在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以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的方式,而非持有股权的方式来实现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协议控制模式诞生后,之所以能在中国拟上市企业中大受追捧,帮助众多中国企业实现境外上市目标,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能巧妙地绕开国内机构的严格监管、突破国内某些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事实也证明,自新浪以降,协议控制模式确实对推动我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难以取代的重要作用。虽然国内监管机构的态度一直暧昧不清,但是,为避开国内监管而生的协议控制模式,从一开始就隐藏了巨大的风险,其终究还是要面对中国法律的监管。201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即是国家监管层决心告别暧昧的明证。但四年又两个月后的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似乎将协议控制模式重新拉回到灰色地带。然而,这部外商投资领域基础性法律的制订,对于协议控制模式而言,也将会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国家需要从历史和现实出发,着眼于未来,本着慎之又慎的原则,在《外商投资法》所确定的各项制度基础上,对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整体设计,为协议控制模式最终稳定、有序地退出历史舞台提供制度化的保障。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具体论述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问题:第一部分:此部分系为后文的展开论述进行铺垫,首先对“协议控制模式”及“VIE结构”这两个实务界经常混用的概念作了厘清,并对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结构、主要特征及将其纳入法律监管的原因作了剖析。第二部分:首先对协议控制模式所属的境外间接上市在不同时期的监管理念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这些理念变化所引致的协议控制模式法律风险。第三部分:此部分主要指出了协议控制模式监管方面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即:行为规范的不确定性及监管规则的不协调性、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以及监管规则与现实的脱节。第四部分:此部分首先承接第二部分的分析,指出应重构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理念。然后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揭示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笔者主张,应在后续立法中适当保留“实际控制”标准等《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合理内核,并将信息披露规则和事后监管作为立法的重心,确立新法效力不溯及现存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的原则,最后,应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跨法域监管的协调机制。本文的学术创新点在于,结合《外商投资法》等与协议控制模式息息相关的最新立法动态,对国家监管发展的方向作了预测,并就此提出了本人的建议,即在给《外商投资法》制订配套性法规、规章时,应适当保留《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合理内容,同时,在如何处置存量协议控制模式企业上,建议区别对待,以稳定人们的预期,避免对投资者、经营者的利益和有关行业的发展造成伤害。同时,国家应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有序放开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