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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其中,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目前,关于民诉解释第109条的争论尚无定论。不过,理论上没有定论,从不影响实践中的适用。笔者主审的一起案件,一审、二审分别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经历了驳回诉请、部分支持诉请、发回重审又进入一审、二审的起伏。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笔者认为,如果不深入了解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那么,面对原本扑朔迷离的客观事实和总是影影绰绰的法律真实时,在何种情境下如何适用民诉解释第109条,对每个裁判者来说,都将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司法实践,就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情况做一番研究。本文主要运用个案分析、数据统计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本文对民诉解释第109条适用前后的部分法院的判例作了一个抽样分析,也将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还将国内外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横向对比。本文注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研究实然状态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力求结合一线法官的庭审亲历性经验和认知展开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本文对个案的案情和法律适用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也提出了实践中产生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绝对标准还是相对标准、如何界定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五类事实、适用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如何等疑惑。然后,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搜索菜单中选择“理由”并输入“排除合理怀疑”后,笔者发现在民诉解释2014年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之前,各地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出现“排除合理怀疑”内容的文书数量极少、占比很低,但自2015年民诉解释正式施行后,“排除合理怀疑”的出现频率快速直线上升。此外,作为民诉解释的起草者和颁布者,最高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涉及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文书占比远远高于其他法院。而西藏自治区法院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问题以“忽略”的方式保持沉默。72.73%的法院对在理由部分论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持谨慎态度,36.36%的法院相当谨慎。之后,又随机抽取其中的30份文书进行分析。经抽样分析,相对二审和再审法院的法官来说,一审法官对在裁判文书理由部分评述排除合理怀疑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此外,民诉解释第109条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率低,且多为隐性适用,突破、扩大甚至颠倒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体现出实践适用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关系的理解与民诉解释意图构建的三级证明标准体系存在一定偏差,法官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尺度无法统一等等,这四方面问题在实践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本文认为,合理怀疑是指居于中立地位的人经过严谨的分析和慎重的思考甚至一定的调查,基于抗辩而引发的有理由的怀疑。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可以初步定义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高,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的事实范围应当修正为准刑事和涉及身份关系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与高度可能性、有存在可能(有理由相信)一起由高到低作为三个档次,共同构建成一个多元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为推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实践应用和理论研究,还应当尽快修正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的事实范围,尽快编发涉及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性案例,尽快构建完整、多元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尽快研发多功能、实用的民事审判智能办案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