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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和领域的拓展,民间法开始进入了人们的研究视野,并且逐渐成为当下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我们知道,在人类的法律史中,除了国家的制定法以外,还存在着广泛的民间法,其也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权利义务的调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并阐发个人的观点。文章共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法律有效性的两个向度。法律的有效性包含规范有效性和社会有效性两个向度,法律的规范有效性一方面要求法律符合价值上的标准,即法律要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满足主体的价值需求;另一方面,法律要符合形式上的标准。法律的社会有效性主要是指法律在社会中运行的实际效果,对此从可诉性、法律运作、法律心理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国家法面临的困难。本章分析了国家法的社会有效性状况及其判断标准,提出了国家法之所以在社会有效性上面临诸多困难,其原因在一定意义上主要在于以下几对矛盾:即统一性和地方性的矛盾,传来与固有的矛盾,理性与现实的矛盾,改革与稳定的矛盾。 第三部分,民间法救济的方式。首先,回顾了目前比较流行的几种民间法概念,对于民间法的内涵进行界定。其次,着力分析了民间法救济的几种方式,其中包括乡土社会的私人权利救济、“法律不入之地”的民间法救济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契约性民间法。 第四部分,民间法救济的局限。民间法的救济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民间法自身规范有效性上的局限,农村和城市生活情境变迁带来的民间法救济的局限,和民间法救济在地域上的局限性。 最后,文章简单讨论了民间法正式化的问题,提出只有通过立法、司法等整合途径,并依靠对于民间法的学术研究和整理,使民间法逐步进入法律的正式运作领域,才能够真正发挥出民间法自身的活力,并且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