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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3—1969年迎来了“沃伦法院”时期,在这一时期,以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为代表的自由派大法官开启了美国法律史上最为激进的司法能动主义时期。回顾沃伦法院的司法实践过程不难看出,沃伦法院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平等保护”。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平等保护”是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追求的一个目标,但由于时代的局限,美国社会一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现象,诸如种族歧视、选举权利不平等、诉讼权利不平等和宗教信仰歧视等不平等现象。美国社会平等化进程一直以实现公民不分种族、财产情况、宗教信仰一律平等为最终目标,特别是在南北战争后开启了民权领域的大量立法,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保守派大法官的控制下,一直狭隘地解读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承认了种族隔离等明显具有不平等色彩的法律合宪。二战后,在冷战背景下,美国社会又开始新一轮争取平等的运动,沃伦法院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沃伦法院秉承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通过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打开了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闸门,此后沃伦法院相继通过贝克诉卡尔案、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等诸多维护社会平等权利的案件从根本上推动美国社会平等化的进程,对美国20世纪50—60年代日益蓬勃的民权运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沃伦法院自由派大法官依据其对平等的理解在众多司法意见书中阐明沃伦法院对平等问题的主张,即维护实质平等,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去解释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影响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平等权利保护的《民权法》,联邦政府在沃伦法院的影响下制定了执行保护平等权利的政策。本文以美国社会平等化的进程为历史依托,以沃伦法院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沃伦法院扩大法律平等保护的范围能清晰地发现其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在推进种族平等、保障政治权利平等、严格诉讼程序、严格奉行政教分离、保障言论自由等方面沃伦法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沃伦法院在美国社会平等化进程中的作用也引起了美国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争议,沃伦法院以司法审查的方式影响政府决策和立法机构代表名额分配问题都改变了以往联邦最高法院避免卷入政治问题的立场。沃伦法院对于美国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所确立的平等理念至今仍是美国司法所捍卫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