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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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针对行政机关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与消极不作为,便会因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致使原告缺位,导致无法对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司法救济。我国的台湾地区和域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在行政诉讼中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社会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在环境、公共开支和社会政策等公共领域,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纠正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我国目前还没有该项制度,以致于在实践许多案件无法可依,公共利益的维护受到严峻的挑战,为此必须在理论上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构建适合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将该制度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维护公共利益。
   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主要通过对公益诉讼的含义和类型、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评析,主要从权力制约理论、程序当事人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介绍了英美法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对不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进而总结得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启示。
   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分析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的基础后,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第五部分探讨了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问题。主要从受案范围、提起主体、起诉程序、管辖、举证责任、判决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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