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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惩罚与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制度。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对于其保护的不够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日益泛滥。知识产权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单纯的补偿性赔偿并不能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因其具有一般补偿性赔偿规则所不具有的特殊功能,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发挥其独特作用。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在新通过的商标法中明确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同样,修改中的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修改方案中同样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非对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应该是对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补充与完善,而不是要取而代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应该做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补偿性赔偿金密切联系,共同实现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本文通过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域外的实践经验以及我国的立法进程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深化对于该制度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以及司法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理论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必要性及可行性的论述,来论证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第三部分通过对于域外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的研究以及对于相关司法实践及案例的分析,介绍域外惩罚性赔偿的实践经验。一方面论证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从中学习与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最后一部分,本文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进程,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逐步开始接纳惩罚性赔偿的进程。同时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