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是一种区别于民商事仲裁的独特纠纷解决机制。其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缓解农村社会矛盾、分担法院案件压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之后,各地出台了各种政策、法规予以落实,但在实践中仍存有许多问题,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的落实和发展。是故,本文选取于2005年成为第二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试点的湖南省A县和湖北省B县两个县作为研究对象,拟通过对上述两县的农地承包经营仲裁实践进行分析,揭示现行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法。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的现状。文章从当下农地承包经营相关立法、研究现状和地方实践三个方面着手,结合调研所获四个案例,分析了农地承包经营仲裁机制的现状,并探讨了现状背后的逻辑。文章认为,农地承包经营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机构行政化,仲裁案件调解率高,仲裁员地方知识丰富等特点。这些特点保证了现行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下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也使农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在尽可能维护农村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得到解决。第二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的缺陷。文章认为,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存在如下问题:其一,仲裁的行政化、诉讼化倾向严重;其二,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缺乏完善监督机制;其三,仲裁员专业性不强、且无法长期接受稳定且专业的培训。文章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使得仲裁机制应有的高效率、低花费、意思自治等优点丧失殆尽,而且还会影响仲裁裁决的专业性与公正性。第三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的完善。文章认为,农地承包经营仲裁机制的实践困境在于,理想中具备市场性、高效率特色的仲裁机构与现行计划性、低效率的仲裁机制之间存在较大落差。文章建议综合运用国家公权力干预与市场调节两种手段,让仲裁机构从行政机构中脱离出来进入市场,同时设立仲裁协会,并让仲裁协会直接对仲裁机构、仲裁员进行规范与监督。同时,政府退居幕后进行间接干预,方能使农地承包经营仲裁机制能够得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