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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对公司红利政策的限制,许多公司就转而采取股份回购方式,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1987年美国股灾发生时,公司宣布回购的金额达到541亿美元。上市公司一般利用债务或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融资,并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股份回购是公司进行股本缩减的主要方式,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1992年小御园并入大御园成为沪深两市首例股份回顾个案,由此,陆家嘴、厦门国贸、氯碱化、云天化、申能也分别在1994-1999年进行了股份回购,但这些回购行为都大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并且仅限于回购国有法人股。而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仅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中有所涉及。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从而为上市公司回购其流通A股打开了闸门。以时间为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为什么股份回购从92年的首开先例,到94-01年的陆陆续续,再经历02-04年的空档期,本文将对此市场行为进行深入剖析,试图找出行为背后的制度原因和市场主体原因,从而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指引。同时,虽然股份回购行为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给予股东回报、稳定市场的方式,但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如处于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证券市场变革环境中,股份回购的施行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投机行为存在,文章根据实证分析的结论从现实角度给出答案,从而对未来有效利用A股回购这一资本工具推进解决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突出的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问题作一些前瞻性的研究。
文章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点及不足。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制度背景,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分析:回购非流通股阶段-1999年-2002年、回购社会流通股阶段-2005年至今。第三部分进一步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动机,从归纳已有文献对股份回购动机的总结入手,深入洞悉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特殊动机:国有股减持、解决大股东占款、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创造条件。第四部分进入了实证分析阶段:通过建立模型,对2005年6月《试行办法》出台到2006年底深沪两市9家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行为对股东财富效应的影响进行了模型的计算和相应的统计检验,并对结果作了深入分析。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行为进行了总结并给出了政策上和操作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