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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是现代社会分散和转移养老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具备了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等功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商业养老保险重要且独具特色的一部分,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老年人为了弥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改善晚年生活质量,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从而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将老年人的房产提前变现,充分释放老年人的消费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的发展。但是,从试点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主要是:相关法规法律欠缺、分业经营制度限制、房屋抵押模式单一等等。笔者在充分阐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历史沿革以及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剖析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困境并结合英美等国的相关经验,提出突破我国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困境的具体对策。除了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及制度内涵。首先,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经历了从国外开始萌芽、发展到我国试点实践的历程,我国最初是多元化以房养老,包括售房换养、售后返租、养老按揭等,然后发展到独立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对而言,后者具有法律风险相对较低、无时间限制、房屋产权持续性保留等优势。其次,根据法理学的人权保护理论、法经济学的财富代际传递思想和经济法学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具有正当性。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基本属性,即它不以投保人死亡为给付保险费用的必要条件。最后,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投保人、保险公司、第三方单位、政府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部分: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困境。主要有三点:一是传统人格权和财产权法律理念的束缚。二是现行法律制度的阻碍,如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限期70年,却并未对期满后如何续期作出具体规定,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存续和保险公司对房屋的后期处置权;再譬如,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规定限制了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的合作,限制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多样化、跨行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的缺失导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承受巨大的税负压力,削弱了老年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三是法律风险较大且市场供需失衡,参与的保险公司较少以及大部分老年人的需求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例如没有独立产权的老年人。第三部分:国外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经验与借鉴。美国构建了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的多元化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抵押房屋的价值区分保险的类型,分别有政府主导型的基本产品(HECM)、政府支持性的中端产品(Home Keeper)、私营性的高端产品(Financial Freedom)三种,为投保老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此外,英国政府采取的资产释放业务模式可以允许投保老人将房屋部分抵押,参保方式的灵活性促进更多的老人参与其中;新加坡的组屋参与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的经验为我国拥有小产权房的老人参与住房反向抵押保险提供帮助;最后,日本的独居式不动产担保型生活资金的失败可以启迪我们,要积极促进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参保,最大程度保障老人的权益。我国目前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单一、方式缺乏灵活性,可以结合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日本的经验,在保障无追索权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促进相关产品的多样化、丰富参保的方式。第四部分: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困境的突破。首先,在管理体制和法律基本原则的方面,我国宜采取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模式,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审慎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原则、无追索权原则以及老年人财产自决权和人格独立原则。其次,我国应当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细化土地到期后续期规则、促进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构架税收优惠体系等。此外,要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保险基金制度或者设立“再保险”制度、创建子女连带担保制度、促进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证券化等。最后,为了实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供需市场的平衡,可以创建三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设立房屋比例式抵押模式以及构建农村宅基地交易平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