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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定原则、税捐法定主义,是指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税收的各类要素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征税主体仅依法律规定征税,纳税主体仅依法律规定纳税。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及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等。由于税收是国家对符合法定税收要素的主体无偿课征以获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是将个人的部分财富转化为公有的行为,对于个人财产权利的影响重大,因此,纳税主体的权利保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为使私人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确定纳税义务的各种税收要素必须由代议机构依严格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其核心价值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通过对英国、法国、美国建立宪政制度的历史考察,可清晰地看到它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对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接受或采纳。由于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立宪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税收立宪的国家大都对于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予以确立。一般来说,宪政制度确立越早、发展越完备的国家就规定得越详细和完善。本文通过考察世界重要宪政国家的宪法涉税条款,大体了解了世界各国对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认识与基本定位。与我国宪法有关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了我国宪法的规定没有从根本上反映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质与内涵,没有揭示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防止税权的滥用导致对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损害。由此得出了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处于缺失状态的结论,并分析了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对纳税人权利造成的严重损害: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缺位、行政机关税权的无限扩张、税收争讼制度的缺失,使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与宪政精神背道而驰。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社会应有的地位,理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当代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它,中国广大的纳税人需要它,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需要它。笔者不揣浅陋提出自己的管见:政府部门要加以引导和鼓励,使纳税利益主体的推动成为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动力;税收法定主义入宪,为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提供根本的法制保障;为了制衡行政机关税权,要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合理设置,以权利来确定权力的运行界限;改变授权立法的现状,税收要素的确定必须由立法机关直接以法律加以规定,不得授权;建立健全税收争讼制度,疏通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