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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颁布以后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得以确立,直到2005年出台《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将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化。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研究都是集中在实践领域,注重草畜平衡载畜量的核算、草畜平衡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但是草畜平衡管理制度本身却很少有研究。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在制度设立中更加侧重措施的可操作性,对于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法理未充分考虑,导致在实践中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很难实现草畜平衡。草畜平衡管理目标的实现不能仅从技术性规范研究入手,应该在制度设立层面上和具体实施管理措施的过程中把控。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本文的研究从草畜平衡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以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及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为基础。以草畜平衡管理中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和牧民自治之间的平衡以及牧民生计在草畜平衡管理中的地位为问题导向开展研究。在研究中发现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存在草畜平衡奖励措施缺乏法理基础、漠视牧民生存权、草畜平衡补偿制度缺失的制度性缺陷。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草畜平衡管理措施僵化、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未达到生态保护效果、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未考虑牧民生计等问题。针对以上制度上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归纳总结等方法,逐步梳理出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法理基础以及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通过草畜平衡管理制度设立的预期效果和实施效果的比较分析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经过理论上的研究厘清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分析将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用立法的形式予以完善,规范细化草畜平衡管理法律制度。本文和以往的研究相比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入调研用数据支撑理论,用完善的理论体系和严密的论证慎重的提出法律的修改意见和实践中的制度实施建议。希望这个研究成果为草原生态的恢复、草原牧民生计保障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