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涉罪少年观护工作,与社会工作事务所、观护单位等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分工配合,根据进入刑事程序的涉罪少年的犯罪情况、悔改程度、是否有合适考察帮教方式等因素,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对适用者开展相应观护、帮教工作,即通过采取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教育矫正、网瘾治疗、心理辅导、跟踪回访、预防培训等,促使涉罪少年顺利复归。其中,社会工作事务所、观护单位在北京市未检部门开展的观护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而更为重要的是,能否由社会组织提供合适的考察帮教方式,是影响检务人员考虑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决定了观护工作能否顺利展开。由于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独立的少年法以及处理少年事件的少年法院等专门机构,只有检察机关可对符合一定情形的涉罪少年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具有观护、帮教、矫正作用的司法处遇,所以,充分运用好这一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调研情况,为用足用好该项制度,北京市检察院已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并在基层检察机关中得以细化;充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队伍,以协调社会组织围绕该项制度开展观护工作;逐步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考察帮教小组,凝聚社会力量纠正涉罪少年偏差行为。与此同时,随着实务工作中对该制度的大力推行,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问题:专门性立法的缺失以及现有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无法充分地限制检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个案判断存在风险、酌定不起诉适用率提高;观护单位类型较少无法提供合适考察帮教方式,影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后续观护工作的进行。上述问题的解决亟需立法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继续深入探索和实践,也需依托家庭监护改变涉罪少年的不良行为与习惯。本文试根据调研情况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目前正在建立的涉罪少年观护体系之完善略尽绵薄之力。